国家将奖励北京奥运会金牌运动员每人35万元人民币,银牌得主21万,铜牌得主14万元。中国体育代表团副团长、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肖山最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。
我国现行《个人所得税法》有关条款规定,“省级人民政府、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,以及外国组织、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、教育、技术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”或“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”,才可免纳个人所得税。
为了支持2008北京奥运,经国务院批准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海关总署于2003年联合下发了《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》。《通知》规定:“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,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。”
目前,我国奥运会参赛运动员获得的奖金和实物奖励,主要来自国家体育总局、国家体育总局下设的各个运动管理中心、运动员所在各省市以及一些赞助企业等。 奥运会结束后,奥运冠军“论功行赏”的待遇和级别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,奥运健儿们的奖金是否真如上述通知所说“完全免税”呢?
对此,税务专家给出的解释是:按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包括国家体育总局、各省级政府等省级以上单位给予运动员的奖金;但是省级以下单位、机构、企业和个人给予运动员的实物奖励和奖金,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;运动员接受的实物奖励和奖金,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“偶然所得”或者“其他所得”,应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另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权威人士透露,北京奥运会国家奖励政策有可能会借鉴韩国的终身特殊津贴制,改变过去的单一奖金制。 (本文来源:网易体育 作者:东篱)



